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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外福利可视企业效益发放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2-11 Tag: 点击:

法定外福利可视企业效益发放

    退休对于辛苦了一辈子的企业职工来说,意味着轻松自由的生活即将开始,这本该是件令人愉快的事。然而,家住西城区的赵先生,却因为和单位之间的一些纠纷,以及对于法律方面的一些误解,在退休后发生了一些“不愉快”。

企业效益不如前
职工维权认死理

    赵先生十几年来一直在一家央企工作,头些年企业效益一直不错,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当然也就没的说。不过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企业效益大不如前,曾经有过的一些“职工福利”,逐渐地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原本之前,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就曾欠发过赵先生一部分工资,加之赵先生认为,企业近些年停发 “职工福利”的做法没有道理,于是,2009年底,赵先生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自己所在企业向他支付近几年来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其中主要包括:1、防暑降温费、过节费、年休假补助费等福利费用;2、独生子女政策补贴费;3、欠发工资等。
    此后,经当事人同意,案件转至西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员的积极沟通协调,企业方很快同意为赵先生支付第2、3项费用共计四万余元,即“独生子女费”和“欠发工资” 两项费用。因为这两项费用都有法规条文的明确规定。其中,自2008年《劳动法》颁布以来,工资问题早已成为大家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而“独生子女补贴费”问题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第二十一条中也有明文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以,单位自知理亏,很快支付了相关费用。
    然而,对于调解员顺利说服企业支付后两项费用的结果,赵先生却还是高兴不起来,他实在想不通,为什么企业不支付这几年本该属于职工的“福利费用”,用他自己的话说,“如果现在这笔福利费用是不应该发的,那么以前发的难道都是违法的吗?”

单位福利有两种
职工维权应有数

    对于赵先生的这种误解,调解员只能耐心解释。
    职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而福利费用所包含的范围也非常之广,每个单位的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是,福利费用有“法律规定”与“非法律规定”之分,当然,这里的法包括法律、规章、条例、政策等。
    而像赵先生提出的过节费、年休假补助费等就属于并非法定的职工福利。
    具体到赵先生索要的几项福利费用,2009年防暑降温费新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也就是说“防暑降温费”只是针对特定人群发放的福利费,而赵先生的工作环境明显不符合发放标准。
    而所谓的“过节费”更是各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而制定的职工福利,并不属于法定范围。
    至于“年休假补助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实际上赵先生已经享受了单位的“带薪休假”制度,所以不管什么原因,从法律层面讲,“年休假补助费”也就无从谈起了。
    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赵先生不再盲目“较劲”,同意了单位支付2、3项费用的调解方案。调解员也通过记者提醒正在维权的广大职工,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向企业索要福利费用才是有法律依据的:一、我国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福利项目,如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等;二、职工与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要发放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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