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签证订合同 获准居留即索赔 老外签合同动机不纯索赔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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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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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签证订合同 获准居留即索赔
老外签合同动机不纯索赔被拒
在很多人看来,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无非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华留学的迈克正是看中这一点,利用他与国内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获准居留许可后,进一步发挥该劳动合同的作用,向这家公司索要19.73万美元经济补偿和赔偿。记者日前获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迈克的索赔请求。
签证到期老外急
托友延长居留期
迈克系在华留学的美国公民,2006年9月因签证将要到期不得不托朋友宋某帮忙解决。宋某受托后找到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请其帮迈克取得就业签证,以延长在华居留期限。
当年9月25日,迈克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聘用期限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止。迈克持此协议取得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以及我国驻旧金山领事馆签发的工作签证。
随后,迈克与公司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由其担任该公司涉外销售顾问,负责对外市场开发、营销宣传、国际客户关系管理等,工作方式为非坐班制,每年实际工作不少于120天,月薪为税后5000美元。
2006年12月20日,迈克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及其护照,顺利办妥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期延长至2007年12月12日的外国人在华居留证。
签订合同不工作
解除合同索赔偿
公司帮迈克延长了在华居留期,双方签订的所谓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的作用也算发挥完了,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该到此为止。可是,迈克不这样认为。
尽管迈克在大学校园里继续学业,未为公司提供劳动,但在2007年2月8日,迈克书面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当天向所在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自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2月8日被拖欠的工资21434.6美元、25%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5358.52美元。此外,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其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补缴并转移社会保险,同时,还需向其支付业务费3091.75美元、违约赔偿金16万美元。
迈克不满意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迈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2225美元。同时判令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美元,支付迈克交通、餐饮、通讯等费用1946元。驳回迈克的其他诉讼请求。
签合同动机不纯
终审定索赔无据
迈克和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人证言,可以确定迈克与公司之间虽签订有《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要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而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为完成他人之托,帮助迈克达到取得工作签证及在华居留许可的目的。
迈克取得工作签证及居留许可后,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已依照合同履行并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故迈克、公司之间所签订的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系用以规避中国法律法规的产物,应为无效。
因此,迈克以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为依据,要求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纠纷,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迈克在公司为其办理身份证、居留许可证期间,曾经为该公司赴美办展会人员提供过一些事务性服务,在双方未约定为无偿的情况下,迈克向公司主张报酬并无不妥。因迈克无法说明具体报酬的计算方式,且其提供的费用单据部分无法证明系为该公司提供劳务而支出,故酌定该公司向迈克支付劳务报酬5000元。驳回迈克的其他诉讼请求。
缔结合同无意愿
迈克就业缺要件
相较一审判决,迈克尚能得到一些实际利益,而二审判决让其索赔分文未得。如此大的差别,使迈克难以接受。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程久余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正是法律的公正、无私和力量所在,任何投机取巧者最终会弄巧成拙。
程律师说,首先,该公司与迈克之间不存在真实客观因劳动力供需而形成的用工关系。当时,该公司正处于经济困难时期,没有涉外业务,也没有聘用外国人从事涉外业务的意图和客观事实基础,更没有高薪聘用迈克劳动的需求。从这一点看,该公司与迈克根本没有缔结劳动合同的意愿。而双方最终签订所谓的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目的只有一个:帮迈克获得更长时间的居留许可。该目的在审判过程是经证人宋某证实,且得到了法院认可。
其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事实上,迈克仅仅是个学生,不具备该公司所属行业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缺少外国人在中国作为劳动关系相对方必须具备的要件,故其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恰如终审判决书所说,迈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中国法律,使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之目的,因而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并且自始无效。由此,迈克毫无理由依据无效劳动合同进行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其诉求被驳是理所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