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出走无须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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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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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出走无须支付工资 小王大学毕业后不久就和同学共同出资成立了公司,而且经济效益不错,惹得许多人的羡慕。可是,最近却因卷入一场劳动纠纷,让他烦恼不堪。公司的法人代表抛开业务私自离职不说,现在又反过头来向公司讨要工资。日前,他代表公司向本报热线咨询:“用人单位为《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担任具体职务时,其身份究竟该如何来确认呢?作为股东,离职后向公司讨工资是否合理呢?” 法人出走另谋职 2008年11月8日,小王与同学高某和张某作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某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其中由同学高某出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2009年9月中旬,因为三人对公司发展、利益分配等问题,在合作中出现不愉快,高某离职就任于另外一家文化公司。北京某公司在网上查询、证人证言等证据面前,于2009年10月8日作出决定,撤销了高某所担任的总经理和董事长职务。 股东不是劳动者 有关法律人士评析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高某与北京某公司究竟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通过小王的反映,高某在北京某公司的身份不具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职的特点,而是作为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因此北京某公司和高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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