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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2-17 Tag: 点击:

参保范围及法定参保日期

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法定参保日期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城镇职工

1994年6月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政策指南

1999年1月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用的农民工

1999年6月

社会团体及专职人员、外埠城镇职工

1999年11月

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002年7月

德籍人员(不能提供由德国出具证明的德籍在华就业人员)

2002年4月4日

缴费基数:

以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核定标准。

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的1.5%为企业缴费,缴费基数的0.5%为个人缴费;
农民工只缴纳企业部分,不缴纳个人部分。

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 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22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49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7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31元;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422元发放。
(2)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228元调整到258元。
(3)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 在2007年7月1日前,对已领取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再补发。
(5) 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3、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
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北京市政策规定,城镇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医疗费补助、计划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

5、农民工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补助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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