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企业管理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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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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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疑难问题处理意见
邀 请 函
举办单位:北京外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举办时间:2012年2月23日 (周四) 13:30-17:30
【培训对象】
企业经理、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HR总监、HR相关人员、法务相关人员。
【课程背景】
随着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逐步得到重视和规范,但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仍然不断,且企业败诉占绝大多数,企业员工关系一直面临着挑战和考验。
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和法务管理者,未雨绸缪,面对政府法律政策的严格和员工法律意识与知识的加强,如何掌握员工关系中的关键点,怎样将法律规定和企业管理有效结合,在日常工作中能主动把握、妥善处理劳动管理中的难点问题,预防和处理各种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避免员工关系管理中的风险,是当前企业管理中的关键。
本次培训,我公司特邀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资深专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柴黎平先生担任本期培训讲师。2011年12月份柴黎平先生曾经受邀担任“外投”2011企业管理专题培训第十期的培训讲师,为学员解读了有关劳动争议的避免及妥善处理的问题,受到了参会学员的一致好评。应企业的强烈要求,我们再次邀请柴老师担任讲师为大家授课:他将进一步针对企业所涉及到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借助他亲历的仲裁案例、参与的仲裁裁判和知晓的判案标准,为大家进行透彻、准确的实战解析,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更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的形象。
【课程提纲】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双方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索要补签之日前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支持?
4、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人事部门的负责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否支持?
5、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订,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6、双倍工资的标准
7、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8、年休假补偿的时效问题
9、发包单位与个人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将单位的某一业务发包给个人,经营期间发包单位支付必要的运营费用,承包人自募劳动者并向其发包单位交纳承包费,劳动者如何主张劳动权利?
10、劳务派遣案件中,实际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谁应作为被诉主体?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11、无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至第三方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主体应如何确定?劳动者向第三方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应否支持?
1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以其他身份(无业、自由职业、其他单位员工等)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社会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如何处理?
13、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用人单位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对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加班情况等予以抗辩, 若经审查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的上述主张亦缺乏充分证据,如何处理?
1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否与处于医疗期或“三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15、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16、《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劳动者按原劳动部481号文主张25%的经济补偿金的,如何处理?
1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成立,劳动者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抗辩的,可否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通知工会,能否仅以该事由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
19、用人单位依照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对规章制度的相应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20、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如何认定?
21、以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2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又主张违约金的,如何处理?
23、劳动者未履行提前30天(在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告知义务就自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
24、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若此后劳动者仍然照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25、对于用人单位多年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能否以单位未履行告知送达手续为由判令撤销?
26、仲裁裁决做出后,未起诉的一方在答辩意见中提出仍然坚持仲裁全部请求,包括仲裁裁决为支持的请求,法院是应当只审原告的请求,还是对双方的全部请求作出处理?
27、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是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纠纷处理还是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28、劳动者受伤后,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前,起诉要求工伤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讲师介绍】
柴黎平讲师:柴黎平先生现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资深专家;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1993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具有14年办案经验,长期指导多家企业劳动关系;1996年开始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长期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熟知劳动法与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数千件。柴黎平先生曾经为包括北京市司法局148服务中心、数家律师事务所、首都之窗、众多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培训与咨询服务,获得各界的广泛好评,号称“什么样的问题都难不倒”。
【培训时间】 2012年2月23日(周四) 13:30-17:30
【培训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3层 第一会议室
【培训安排】 13:00-13:30 签到 13: 30-15: 30 授课
15: 30-15: 45 茶歇 15: 45-16: 40 授课
16:40-17:30 交流、咨询
【报名方式】 请贵公司接到邀请函后于2012年2月16日(星期四)17:00前将“《培训报名表》以 邮件形式回复或 传真至65542927,参会当天请携带本人名片。
【收费标准】 RMB 500元/人(含参会费、资料费、茶点、饮料等)
【付款方式】 可现场现金、支票或汇款支付(汇款地址见“培训报名表”)
【特别优惠】 北京外投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会员可享受9折优惠
【联 系 人】 陈旻 刘飞 韩越 邓瑞利
【联系方式】 电 话: 65542565-8015/8007 65543147-7307/7315/7319
传 真: 65542927
邮 箱: bfisc_training@sina.com ruili-deng@bfisc.com.cn
【交通路线】 地 铁: 2号线 东四十条站 C口出即可
途经公交: 758、118、823、115、431、701、416、113 路,东四十条站
附件:
提示:请于2012年2月16日17:00前将报名表传至我公司,表格中信息请填写完整。
传真:65542927
电话:65542565-8015/8007; 65543147-7307/7315/7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