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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一、本市户口;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含)期间生育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旧版)(一式二份)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二、本市户口,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016新版)(一式二份)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三、外埠户口,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含)期间生育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旧版)(一式二份)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5、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外埠户口,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016新版)(一式二份)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原件);

五、引流产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016新版)(一式二份)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外埠户口,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

1、分娩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提交《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旧版)(一式二份)

2、分娩日期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的,提交《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016新版)(一式二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因分娩或引流产在中国大陆就医的,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字迹清晰,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章、医师签字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分娩类诊断证明书应明确注明患者姓名、分娩时间、分娩方式、采用产钳、胎吸、剖宫等方式助产应在诊断证明上准确表述。引流产类诊断证明书应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医疗诊断证明书字迹不清或表述不明,应有医疗机构进行修正或重新出具,手写修正的需在修正部分重新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章。

2、因分娩或引流产在境外就医的,所提供的为非中文申领材料的,应由申领人委托翻译公司进行翻译。译文及其底本应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并附加盖翻译公司印章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提交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需为有效版本、内容填写完整、真实准确反应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及生育信息,并加盖计生部门印章。内容填写不清或表述不明的,需由计生部门进行修正或重新出具,手写修正的需在修正部分重新加盖计生部门印章。

4、申报提交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需内容填写完整、真实准确反应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及生育信息,服务单底页水印清晰无需加盖计生部门印章,服务单底页水印模糊或没有水印则需重新打印或加盖计生部门印章。内容填写不清或表述不明的,需由计生部门进行修正或重新出具,手写修正的需在修正部分重新加盖计生部门印章。

5、申报提交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需内容填写完整、真实准确反应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及生育信息,并加盖计生部门印章。内容填写不清或表述不明的,需由计生部门进行修正或重新出具,手写修正的需在修正部分重新加盖计生部门印章。

6、依照市社保中心及市计生委通知要求,全市开具的上述生育服务单信息均已完成数据共享,市计生委将定期上传已开具的生育服务单信息,对于无法在系统中核对生育服务单信息的,我中心将暂缓其生育津贴的办理;对于系统中核对的生育服务单信息与纸质版信息不符或有差异的,需由生育服务单开具部门重新核对后才可申报办理。

7、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需明确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婚育情况)。以上材料在开具时间一年内有效。

8、分娩人员无法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确认盖章,可以按照正常产假天数申领生育津贴。

9、提供申领生育津贴材料不符合要求,并导致无法确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应由出具材料的单位负责更正或重新出具。

10、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生育津贴后,其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留存复印件备查,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的留存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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