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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流程

公积金补缴流程步骤说明

社保补缴所需材料
一、近三个月当年补缴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外国人补缴还需提供:
(1)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补缴工伤、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支告知书》并加盖公章
二、2011年7月前历年社会保险费补缴
1、《社会保险补缴行政、稽核审批单》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2、《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3、局养老科审批通过的《养老保险补缴职工名册》,局医疗保险科审批通过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审批表》;
4、对于监察限期整改补缴,单位携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5、通过社保稽核程序补缴的,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稽核补缴审批表》一式一份、《社会保险稽核补缴明细表》一式一份和稽核整改意见书复印件;
6、对于专项审计补缴,单位应先到稽核部进行备案,再持审计报告到社保中心基金征缴科补缴岗申报补缴;
7、《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2011年7月(含)之后非近三个月内的
1.《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核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单位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核材料清单》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4.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开办文件等)复印件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变更的,需提供审批机关出具的变更审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期间职工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年度考核表、工资行政介绍信或派遣证复印件,补缴人为单位法人代表,需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年度年检报告,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等材料。)一式一份,每页加盖公章;
6.申请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及本人页,如户口簿不能显示补缴期间为非农业户籍,需提供本人说明并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7.补缴时间段内的单位原始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和财务章。提交的补缴期间单位发放工资的原始会计凭证,必须装订成册,不能单独单张抽取,须提交完整的会计凭证页及全体职工工资发放明细。
8.提交地税局出具的补缴人补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打印出的相应月份该职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并加盖公章。
9.机关、事业单位补缴还需提供《工资行政介绍信》或《派遣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0.外国人补缴还需提供:
(1)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补缴工伤、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支告知书》并加盖公章;
11.参保人在申请补缴时,距男职工达到60周岁、女职工达到50周岁(不论干部、工人)的年限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在京实际缴费年限,合计不足10年的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为参保人申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纸质证明或网上查询结果的拷屏件并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1.当日补缴需当日完成缴费,否则补缴数据自动清理作废,补缴业务需重新申报。
2.补缴操作完成后,请单位到社保中心财务科缴费窗口缴费,每月1日至15日可采用银行卡、支票两种缴费方式(如采用支票缴费方式并且四险和医疗都需缴费,参保单位需携带两张支票),16日至31日只可采用银行卡缴费方式(标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均可)
3.补缴历史缴费年度(2011年7月后)社会保险费的,请提交审核材料后等待社保中心通知,社保中心将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用人单位核查审核结果。
4.单位提交的各类补缴报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格式纸张(表四除外)并加盖单位公章,纸张正反面均不得有与补缴无关的内容,否则不予受理。
5.各项社会保险应缴未缴的需同时一并补缴。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比例及缴费费率根据历年政策、规定执行。
6.办理补缴时参保人员在申请补缴单位应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审计、稽核补缴除外),参加工作时间应早于或等于补缴申请时间。缴费人员类型应与申报补缴资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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